被告:***,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div>
原告阳谷金龙工具厂与被告安徽浩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阳谷金龙工具厂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阳谷金龙工具厂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谷金龙工具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52元,保全费3272元由被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