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阳谷金龙工具厂与安徽浩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1民初4271号
原告:阳谷金龙工具厂,投资人:党某,厂长。
住所地:阳谷县十五里元党店村**。
委托代理人:闫某,山东阳谷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浩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陈村路安居苑****。
法定代表人:李某1,经理。
被告:***,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div>
被告:***,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div>
原告阳谷金龙工具厂与被告安徽浩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阳谷金龙工具厂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阳谷金龙工具厂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谷金龙工具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52元,保全费3272元由被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