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宣民一初字第0224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宁国市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世鑫,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罗晖,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
第三人:安徽省绩溪家德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明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涛诉被告张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第三人***、绩溪家德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梁华贵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赵春燕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