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22执310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朗凯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海棠路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4190XY。
法定代表人:乔启信,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合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F5栋18楼1805-1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57204097。
法定代表人:谭淑娅,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安徽朗凯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合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22民初21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合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94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需要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唐礼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