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朗凯奇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朗凯奇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合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2民初2187号
申请人:安徽朗凯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海棠路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4190X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合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F5栋18楼1805-1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5720409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朗凯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合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朗凯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合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朗凯奇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合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