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朗凯奇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朗凯奇建材有限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403执3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朗凯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海棠路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4190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81号,现办公地址是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18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306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长春都市豪庭北楼D座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84489D。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朗凯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两部车辆,因疫情原因被武汉法院退回。3、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在第三方处享有到期债权,本院已向第三方发送扣留提取材料,但暂未收到回复。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其因疫情原因未能来院。5、本院通过安徽省公安机关临时布控暂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7、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742476.5元、执行费9825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慧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