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朗凯奇建材有限公司

鄂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朗凯奇建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7知民初35号之一
原告:鄂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西路西侧金发置业综合楼南单元4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朗凯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棠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鄂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州法信公司)与被告安徽朗凯奇建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鄂州法信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鄂州法信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鄂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鄂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湛少鹏
审判员***
审判员柯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思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