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39159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图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优图佳视图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朗凯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图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佳视公司)与被告安徽朗凯奇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凯奇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优图佳视公司诉称,优图佳视公司为图片专业生产商,多年来为广告人和企业提供了大量原创素材以及独特丰富的视觉内容图片,并对这些图片享有著作权。朗凯奇公司系微信公众号“lencaqi”的账号主体。朗凯奇公司在未经优图佳视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的图片与优图佳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编号BVS-P0039664图片相一致,共计l幅。优图佳视公司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朗凯奇公司的行为己构成对优图佳视公司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的侵犯,给优图佳视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为维护优图佳视公司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朗凯奇公司停止侵权;2.朗凯奇公司赔偿优图佳视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3.朗凯奇公司承担优图佳视公司为制止侵权合理支出1000元(公证费:500元,数据费: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朗凯奇公司承担。
朗凯奇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朗凯奇公司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棠路260号,故本案应由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就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就该条文中“侵权行为地”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优图佳视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依照前述规定,并结合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北京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北京市、广州市、杭州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就本案而言,优图佳视公司以朗凯奇公司通过其所属微信公众号侵犯了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属于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因此依照前述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在优图佳视公司已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朗凯奇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朗凯奇建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安徽朗凯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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