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执复58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
异议人(案外人):安徽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飞军。
被执行人:舒城县万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官美。
被执行人:张克稳。
复议申请人***不服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3执异8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舒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舒城县万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安徽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洲公司)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19)皖1523财保127号民事裁定书。
六洲公司异议称:六洲公司与万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舒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523民初208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以下调解协议:一、原告六洲公司承建被告万美公司综合楼和1#厂房的应付工程款为9981208.7元(9280000元×95%+2390000元×75%-696990.3元×10%),已付工程款为2882181.5元,被告为原告垫付挖机款10400元,尚欠工程款为7088627.2元。因双方协商由被告万美公司直接支付综合楼水电工工程款500000元,直接支付1#厂房水电工工程款151706元,直接支付油漆工工程款384000元,扣除综合楼后来减少的水电工工程量价款73800元,实际协商由被告直接支付的工程款为961906元。两比,被告尚应给付原告综合楼和1#厂房的工程款为6126721.2元。此款被告于2016年11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逾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万美公司1#厂房及综合楼房地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250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经六洲公司申请,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523财保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万美公司综合楼全部房屋。
由于万美公司未按上述调解书履行义务,六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对万美公司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工业用途房地产综合楼(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共6层)X轴-XX轴X-X层建筑面积1201.46平方米,X-X轴X-X层、X-XX轴X-X层、X-X轴XX-XX轴X-X层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六洲公司要求以物抵债,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523执153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将上述房产作价2810880元,抵偿给六洲公司(因上述房产涉及土地为工业用地和房屋用途,暂不能过户)。
***与万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前申请法院对万美公司综合楼部分房屋进行查封,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523财保12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房屋全部包含在万美公司以物抵债给六洲公司房屋范围内。因此(2019)皖1523财保127号民事裁定书应该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异议人六洲公司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19)皖1523财保127号民事裁定书。
舒城县人民法院查明:2016年5月12日,该院作出(2016)皖1523财保51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项:“查封被申请人万美公司所有的位于舒城县。”2016年9月8日该院作出(2016)皖1523民初208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同异议人提供一致),该调解书生效后,由于万美公司未履行义务,六洲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向该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6)皖1523执1536号。立案执行后,六洲公司申请对万美公司所有的位于舒城县交口工业用途房地产综合楼(房房地权证皖舒字第**,6层)X轴-XX轴X-X层建筑面积1201.46平方米,X-X轴X-X层、X-XX轴X-X层、X-X轴XX-XX轴X-X层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后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六洲公司要求以物抵债,该院作出(2016)皖1523执153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本院在执行安徽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舒城县万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舒城县万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安徽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26721.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5250元,执行费56534元。但被执行人舒城县万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综合楼部分房屋转卖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以抵付其承建该综合楼所欠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共计4403160元,剩余工程款1423561.2元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故本院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舒城县交口工业用途房地产综合楼(房地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层)X轴-XX轴X-X层建筑面积1201.46平方米,X-X轴X-X层、X-XX轴X-X层、X-X轴XX-XX轴X-X层房屋,经两次网拍无人竞买,后本院以第二次网拍保留价2810880元进行变卖,现申请执行人愿意以该价款接受房产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安徽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23561.2元及申请人垫付的受理费35250元,执行费56534元,评估费11000,合计1526345.2元。抵偿后被执行人房产价值尚多余1284534.8元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另案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工业用途房地产综合楼(房地权房地权证皖舒字第**,)X轴-XX轴X-XX层建筑面积1201.46平方米,X-X轴X-X层、X-XX轴X-X层、X-X轴XX-XX轴X-X层房屋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安徽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安徽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能否办理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2019年8月2日,***向该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该院作出(2019)皖1523财保127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舒城县万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舒城县舒茶镇军二路舒城县万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新区)X幢X至X层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证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值250万元。”现异议人对该民事裁定书不服,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该执行裁定书。
舒城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万美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皖房地权证皖舒字第**房仍登记在万美公司名下,但该院于2018年6月1日作出的(2016)皖1523执153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已将该房地产权的所有权转移至六洲公司名下,只是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上述房地产权的实际所有权人系六洲公司,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据此,该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皖1523执异80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本院(2019)皖1523财保127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复议称:一、舒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六洲公司与万美公司一案中,复议申请人已向执行法官说明了其已在先购买了涉案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已实际占有使用了涉案房屋。此后,该院一直未告知其涉案房屋处置的情况,导致已被另行出售给他人,现撤销保全裁定会加剧争议,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二、舒城县人民法院保全涉案房屋时,并未被该院在先查封,经张克稳同意后才达成的调解协议。因万美公司未履行调解书,其申请法院执行,该院确认没有其他查封信息,才作出(2019)皖1523执2040号执行裁定书。综上,(2019)皖1523财保127号民事裁定书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请求撤销舒城县人民法院(2021)皖1523执异80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舒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六洲公司与万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万美公司名下工业用途的综合楼的部分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并在拍卖流拍后,根据六洲公司申请裁定上述部分房屋以物抵债。舒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与万美公司、张克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裁定保全查封万美公司名下综合楼价值250万元部分的房屋。现舒城县人民法院异议审查认定,该院在后保全的涉案房屋与在先以物抵债裁定的房屋存在冲突,以致损害六洲公司的合法权利,据此裁定撤销(2019)皖1523财保127号民事裁定书。至于两案涉及房屋的具体状况及冲突情形,执行法院尚未能查明,属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新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502执异80号执行裁定书。
二、发回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西湖
审 判 员 徐学文
审 判 员 龚江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窦祖超
书 记 员 高 珊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