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名筑钢塔工程有限公司

因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遵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进行裁量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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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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