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大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明大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蚌埠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11执129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明大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南翔城市广场3号楼1204、1205、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0967130J。
法定代表人:魏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连,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蚌埠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北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0156843A。
法定代表人:孔德彪,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明大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蚌埠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明大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0)皖0311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311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万兆年
审判员 赵剑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娜娜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