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大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省明大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1631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明大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南翔城市广场3号楼1204、1205、1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0967130J。
法定代表人:魏树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金杰,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明大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7元,减半收取5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彦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