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大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明大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财保24号
申请人:***,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明大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南翔城市广场3号楼1204、1205、1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0967130J。
法定代表人:魏树明。
申请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明大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保全金额为人民币65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明大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蚌埠兴业支行343006050018010040813账号内的人民币65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崔艳
书记员徐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