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攀登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攀登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繁民一初字第00732号
原告:安徽攀登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
法定代表人:操文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马胜群,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繁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攀登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被告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攀登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攀登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1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徽攀登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