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久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久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健源医疗器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81民初262号
原告:安徽省久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88号置广场D幢办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8994917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强,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
被告:安徽省健源医疗器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93581836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安徽省久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健源医疗器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安徽省久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久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健源医疗器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久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1元减半收取2855.5元,由原告安徽省久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