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久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䮉徽省久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财保67号
申请人:安徽省久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D幢办1001。
法定代表人:鲍安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乾,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民,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代华。
申请人安徽省久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值7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2年1月26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久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七百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安徽省久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 洁
审 判 员  张寒松
审 判 员  许广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靖康
书 记 员  张 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