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永兴建安有限公司

安徽省庐江县永兴建安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民特26号

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永兴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柯坦镇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王孝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河北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高新区。

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永兴建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徽省庐江县永兴建安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承高区劳仲案字(2020)38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第一项,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27,500.00元。事实和理由:***于2017年9月28日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不能履行自己职责,多次引发设备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鉴于上述原因,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于2019年11月30日通知被申请人合同终止。因被申请人不能认真完成本职工作,造成设备损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辞退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书,裁决公司给被申请人经济补偿7,100.00元,裁决明显不公正。

***称,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裁决结果正确,程序合法,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于2017年9月28日入职安徽省庐江县永兴建安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庐江县永兴建安有限公司承揽的建投承德热电有限公司输煤工程处从事保洁工作,月工资2,840.00元。2019年11月30日安徽省庐江县永兴建安有限公司通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向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安徽省庐江县永兴建安有限公司支付其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补缴养老、失业保险。2020年8月21日,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承高区劳仲案字(2020)第38号裁决:一、安徽省庐江县永兴建安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100.00元,以上款项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受雇于安徽省庐江县永兴建安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承揽的工程工地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安徽省庐江县永兴建安有限公司提出与***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承高区劳仲案字(2020)第38号裁决,适用法律正确,且裁决程序合法。安徽省庐江县永兴建安有限公司提出该仲裁裁决明显不公正,裁决程序违法的申请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安徽省庐江县永兴建安有限公司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中提出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的主张,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永兴建安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省庐江县永兴建安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永兴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薛林儒审判员徐岩波审判员袁宝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艳      玲

书 记 员 姜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