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财保128号
申请人:江苏凯兴特种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金南镇工业集中区金荷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567849902L。
法定代表人:高伟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益平,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其贵,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泰格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锦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0033787M。
法定代表人:王超。
申请人江苏凯兴特种线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泰格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泰格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365.27元(附财产线索)。申请人江苏凯兴特种线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将财产保全相关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泰格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365.27元(附财产线索)。
案件申请费434元,由申请人江苏凯兴特种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