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执2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聂立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卫东,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天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吴学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强,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安徽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天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发现,本院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安徽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祺斌
审判员 陈 进
审判员 凌鸿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