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52960119L,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聂立志。
被执行人:江苏天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91009U,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吴学刚。
镇江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8)镇裁字第031号裁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597898.10元,申请执行费79998.00元,共计12677896.1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天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77896.1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进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