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2585号
原告:***,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安徽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移湖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聂立志。
原告***与被告***、安徽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张 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邵春霞
书 记 员 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