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2585号

原告:***,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安徽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移湖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聂立志。

原告***与被告***、安徽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张 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邵春霞

书 记 员  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