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203民初1513号
原告:阜阳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90140568X(1-1)。
法定代表人:马学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强,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丁,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玉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万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9411380XM。
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万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春宇
审 判 员 郝芝宏
人民陪审员 李丛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翠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