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新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8民终3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新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经济开发区城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宋德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纪伦,男,该公司业务协调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多文,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从业者,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上诉人安徽新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辰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多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国市人民法院(2019)皖1881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辰电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苏多文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1.其与苏多文于2018年8月8日签订《合同书》后,苏多文带领的民工班组屡屡以各种借口拖延施工,编造民工工资表,向宁国市投诉、上访,要求其支付668720元劳务报酬,且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致涉案工程停工。新辰电力公司被迫重新安排人员进场施工,委托芜湖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施工形象进度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根据鉴定意见确认的造价258103.25元及其已付工程款,其尚欠工程尾款为57863.25元。2.因苏多文恶意上访及经宁国市协调,其被迫于2019年4月12日与苏多文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劳务报酬的总数额为319000元,扣除其实际支付的部分工程款,其仅需承担剩余农民工工资150660元。协议签定后,苏多文未依约向其出具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致使其无法履行协议,并直接造成宁国市于2019年7月26日从其账户上转款288630元给15名农民工。3.其超额支付农民工工资137970元(288630元-150660元)属实,该款理应由苏多文支付,一审依据涉案调解协议仅判决苏多文承担其中的80000元,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57970元,一审未根据苏多文违约在先的客观事实判令苏多文承担,裁判结果错误。
苏多文辩称,1.新辰电力公司称其被迫签订涉案调解协议,无证据加以证明,且与宁国市见证双方签订协议的事实不符;2.涉案的民工工资表,系由案外人李岳(实际施工班组负责人)编制,并非苏多文制作,新辰电力公司称苏多文编造民工工资表的理由不能成立;3.李岳编制的民工工资表,已经宁国市确认属实,新辰电力公司如认为民工工资表不实,可向扣款人宁国市主张权利;4.其仅应承担80000元农民工工资的给付义务,新辰电力公司要求其承担垫付款项的全额返还责任,没有事实依据;5.本案纠纷发生系因新辰电力公司恶意欠薪所致,新辰电力公司将涉案劳务分包工程转包其施工后,从未向其支付过工程款,其也未从涉案工程中获取任何利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辰电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苏多文立即支付其垫付农民工工资1379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苏多文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8日,新辰电力公司与苏多文签订《合同书》,约定新辰电力公司承建的宁国兴盛变电站工程土建部分(木工、钢筋工、瓦工、架子工)由苏多文负责劳务施工。苏多文完成部分工程量后,双方因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发生争议。2019年4月12日,经宁国市主持协调,甲方新辰电力公司与乙方苏多文达成了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扣除甲方先前已支付的邓言平工资20340.00元,双方确认未支付的宣城兴盛110KV变电站项目农民工工资款为150660.00元。该款发放由苏多文提供工资表,甲方予以银行卡打卡发放。不足部分工资款约8万元由苏多文补齐。”2019年7月26日,新辰电力公司账户(账号12×××73)被累计扣划288630元,用于支付宁国兴盛变电站农民工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新辰电力公司与苏多文在宁国市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案涉协议仅约定苏多文承担约80000元的民工工资,新辰电力公司在其账户资金被扣划288630元后,要求苏多文承担137970元,明显超出了协议约定,故对新辰电力公司要求苏多文给付垫付工资款80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对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判决:一、被告苏多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辰电力公司垫付款80000元;二、驳回原告新辰电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9元,由新辰电力公司负担629元,苏多文负担90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且未针对一审证据陈述补充的举证和质证意见。二审审查认为,一审对涉案证据的审核认证并无不当。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二审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苏多文与新辰电力公司签订涉案《合同书》后,苏多文即将宁国兴盛110KV变电站工程土建部分(木工、钢筋工、瓦工、架子工)交由李岳班组负责劳务施工。施工过程中,李岳班组因民工工资拖欠及劳务报酬金额难以商定等原因,向宁国市投诉、上访,并呈交了金额为468480元的“宁国市兴盛变电站农民工工资表”一份(落款时间为2019年2月23日)及点工考勤表、记账单若干份。李岳班组撤离施工现场后,新辰电力公司重新安排人员继续进场施工。在处理上述争议事项过程中,宁国市责令新辰电力公司向其指定账户汇入保证金468480元。与此同时,新辰电力公司委托芜湖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未完工程施工形象进度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并以“宣城兴盛110KV变电站工程涉嫌恶意讨薪”为由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投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将上述投诉材料及与之相关的证据材料转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处理,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文后批转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要求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要求相关部门于2019年4月19日前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送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执法局。
又查明:2019年4月12日,宁国市召集新辰电力公司和苏多文协商处理李岳班组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协商过程中,新辰电力公司、苏多文对于李岳班组提交的“宁国市兴盛变电站农民工工资表”、点工考勤表及记账单所反映的金额均不认同。新辰电力公司认为李岳班组主张的劳务报酬468480元及点工工资,与芜湖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评定的工程造价258103.25元差额悬殊;苏多文认为李岳班组报价较高,另表示其没有证据予以否认。当日,双方在李岳班组无人在场情形下订立《协议》一份,确认新辰电力公司支付李岳班组的劳务报酬总额按319000元计算,扣除新辰电力公司业已支付劳务费148000元及邓言平工资20340元外,新辰电力公司尚需承担农民工工资150660元。同时,双方商定新辰电力公司根据苏多文提供的工资表发放上述150660元农民工工资,并确定由苏多文补齐农民工工资不足部分约80000元(苏多文实际汇入宁国市指定账户的资金数额为40000元)。其后,新辰电力公司多次向苏多文催要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苏多文亦将上述协议的相关内容反馈与李岳班组,并要求李岳班组向其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及汇款账户无果。
再查明:上述《协议》订立后,李岳班组另向宁国市提交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及汇款账号(总金额为288630元)。因苏多文未按涉案《协议》将80000元如数汇入指定账户、未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且李岳班组不认可《协议》确定的劳务报酬金额,宁国市要求新辰电力公司将李岳班组主张的288630元款项汇入其账户,新辰电力公司明确表示予以拒绝。其后,宁国市向宁国市开发区管委会汇报了涉案《协议》因故不能履行等相关情况,宁国市开发区管委会遂组织项目承包人安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新辰电力公司、宁国市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座谈。经协商,新辰电力公司同意宁国市从其账户上扣划资金288630元,对于其超出涉案《协议》约定金额支付的款项由其与苏多文协商解决或诉诸法院处理,宁国市则表示待李岳班组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后即将新辰电力公司先期汇入的468480元保证金予以退还。2019年7月26日,宁国市按座谈会议精神将新辰电力公司账户资金288630元划转至蔡德宽、李殿福等15名农民工指定的银行账号内。苏多文未参加上述座谈会。2019年9月10日,新辰电力公司以苏多文未依约向其提供工资发放清单,致使涉案《协议》无法履行并造成其超额垫付农民工工资137970元为由,将苏多文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一审诉讼中,宁国市向苏多文退还了其前期汇付的40000元款项。
本院认为,涉案《协议》对苏多文与新辰电力公司各自需支付李岳班组特定金额劳务报酬的约定明确、具体,一审据此判决苏多文承担其中的80000元劳务报酬,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新辰电力公司超出涉案《协议》确定金额支付的137970元款项应否由苏多文全额承担。根据二审补充查明的法律事实,可以确认李岳班组对于涉案《协议》确定的劳务报酬主观上不认可,且涉案双方对李岳班组未付工程款数额最终如何确定及分担等争议事项,并未在涉案《协议》订立后形成确定性处理意见。鉴于此,新辰电力公司理应直接或通过宁国市告知李岳班组以诉讼等合理方式依法维权,新辰电力公司参加相关单位组织召开的座谈会及其同意宁国市扣划账户资金288630元,与苏多文并无实质关联,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经营实体,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一、二审诉讼中,新辰电力公司称其超额垫付农民工工资137970元,系苏多文未先行依涉案《协议》提供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所致,与李岳班组不认可《协议》及不按《协议》提供工资发放清单的客观事实不符,也与其在相关单位组织协调下同意先行扣划288630元农民工工资的事实不符。综上所述,新辰电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9元,由上诉人安徽新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司含江
审判员  陈前香
审判员  朱亚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吴妍
书记员殷宏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