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民终1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新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经济开发区城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宋德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一文,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技术员,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跟,安徽大森(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曹鹏程,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审被告: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德广源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中山西路121号。
负责人:刘宝,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新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曹鹏程、宣城南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德广源分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22)皖1882民初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起诉请求新辰公司给付工程款886070元及利息,系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班组内部承包协议》固定总价250万元扣除已付款1677000元后计算得出。新辰公司抗辩不欠付***工程款,理由为其从南天公司承接案涉工程的变电站土建和电建部分,向***发包其中的土建工程(包含钢结构工程),后钢结构工程部分由南天公司另行分包给他人施工,且***有部分工程未施工完成;根据业主审核结果来看,新辰公司与南天公司结算的工程价款不足250万元。经查,案涉工程的钢结构部分工程确由他人施工。本案中应厘清《***班组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施工内容是否包含钢结构工程、***是否存在未完工工程,在此基础上再行确定是否欠付工程款及欠付数额。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本院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22)皖1882民初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新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6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同彬
审 判 员 马林海
审 判 员 包 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如梦
书 记 员 卢艳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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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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