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新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629执514号
本院在执行胡辉与安徽新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安徽新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剑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剑劳人仲案字[2021]第02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胡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但被执行人依旧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新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650元(包含执行费650元)至本院一案一账户内。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领取以上案件款,执行费已缴纳至贵州非税收入待解缴。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2629执514号执行案件于2021年11月17日执行完毕并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