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81执996号
申请人:安徽新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98981962A。
法定代表人:宋德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申请人安徽新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作出的(2019)皖1881民初4013号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安徽新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40000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分期履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881执9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谈德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