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昱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萧县帅强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22民初567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言志,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张老三狗肉馆。
被告:萧县帅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凤山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吴帅征,职务,经理。
被告:安徽昱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龙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丛生,职务,经理。
被告:安徽润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姬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艳梅,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萧县帅强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昱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润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萧县帅强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昱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润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诉。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德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孔祥娟
书 记 员 晁晓晓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