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昱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昱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执14号
申请执行人***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
法定代表人:王丛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执行人***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12民初6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义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孔祥进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李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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