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昱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任新荣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424执40号
申请执行人:任新荣,女,汉族,1938年3月10日出生,住山东临邑县城区新民一巷**号。
委托代理人:崔强,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昱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从生,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公司。
负责人:李猛,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中雷,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9)鲁1424执40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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