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二初字00115-2号
原告:***,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代理人:江小永,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罗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庆市罗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92元减半收取1596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