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中重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安庆中重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路昌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11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中重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王震,董事长。
被执行人:路昌明,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中重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路昌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路昌明的银行、车辆、证劵、房产进行查询,并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路昌明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文凯
审判员  黄 魏
审判员  方 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