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中重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安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庆中重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11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东部新城综合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程结
被执行人:安庆中重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安庆市集贤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1074104K。
法定代表人:王震。
本院在申请××安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安庆中重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了高消费,冻结了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案件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文凯
审判员  黄 魏
审判员  方 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