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中重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中重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罗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03民初1412号
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庆中重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罗原,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安徽丰汇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
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中重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罗原、安徽丰汇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64元,减半收取计18982元,由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鑫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江苏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