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高能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蚌埠市高能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执10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执行人:***,男,195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执行人:蚌埠市高能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庆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9277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304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4a958c02efe6d489@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71.9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