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304民初265号
原告:蚌埠市恒泰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青乡许庄郑郢村南王圩庄,组织机构代码7467634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高能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庆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9277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恒泰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高能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