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高能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31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304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高能化工设备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乔华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申请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2015)禹民二初字第004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3731.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