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同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海市同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田阳县宾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10执14号******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同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海市广场西富贵小区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百色右江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田阳县宾馆,住所地:田阳县解放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同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田阳县宾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田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田阳县宾馆应支付申请人案款62000.0元。本院已执行62000元,尚有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田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洪******
审判员麻永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