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同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海市同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海**纺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502执34号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同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47979309B,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市广场西里富贵小区88号。
法定代表人:钟伟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海**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31020368X0,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西北海出口加工区内嘉汉路3号。
法定代表人:苏锦辉。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同安消防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纺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502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84811.40元。本院于2022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海**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遂对被执行人北海**纺织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账户52618.95元,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0502执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清华
审判员  陆斐然
审判员  陈 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庞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