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县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梧州市苍梧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桂04执复34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梧州市苍梧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苍梧县石桥镇圣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1753714083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女,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 申请执行人: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政贤路**。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被执行人:苍梧县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湖西三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申请复议人梧州市苍梧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和公司)、***不服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21)桂0406执异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查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桂0406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苍梧县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给原告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4999777.46元及利息(含罚息、复息)1011412.02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9月6日止,从2015年9月7日起按合同约定另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二、原告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借款抵押物即属被告梧州市苍梧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梧州市龙圩区界冲土地证号为苍国用(2009)第1××1号、第1×**的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梧州市苍梧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苍梧县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梧州市苍梧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苍梧县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155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509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被告苍梧县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梧州市苍梧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法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2019)桂0406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宁和公司、**、***、***、***、***、苍梧县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债权人南宁市三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18)桂04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29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9)桂04执8号],该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宁和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南宁市三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7941192.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54万元,原告南宁市三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拍卖上述在建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工程款47941192.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54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等内容。2019年3月6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致函执行法院,要求将拍卖上述在建工程价款范围内的工程款47941192.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54万元转付该院账户。除上述两个执行案件外,执行法院还另案受理宁和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7件、涉案执行本金2536.5万元和其他法院委托执行宁和公司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9件、涉案执行本金7347.7万元。 2019年2月1日,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宁和公司、***送达(2019)桂0406执恢1号网络司法拍卖保留价通知书及合生[2018]房评字第12140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向被执行人宁和公司发出(2019)桂0406执恢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2019年6月10日,通知***到庭谈话,告知其宁和公司提交的“**新城”一期项目重组申请书已收悉,以及进行重组应完善相关资料,特别是与债权人沟通、确认债权、签订还款和解协议、有经济实力和开发能力的公司进行参与等,要求其在2019年6月14日前提交上述手续,逾期提交的后果由其承担;同时,***对“**新城”一期项目在建工程的评估价1.000409亿元无异议。2019年8月26日,通知***到法院谈话,询问其为被执行人宁和公司提交“**新城”一期项目在建工程资产重组进展和处置情况,***回复是无法明确答复资产重组或自建,也尚未能确定“**新城”一期项目在建工程的处置方案。执行法院限定***在三天内明确书面答复“**新城”一期项目在建工程是否资产重组或自建,并提交具体方案,逾期将依法处理该项目。2019年12月27日发出拍卖公告,定于2020年1月27日10:00至2020年1月28日10:00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宁和公司所有的位于梧州市龙圩区界冲的5-8-1089号、5-8-1090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土地使用权面积约13333.3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苍国用[2009]第****)及地上建筑物(即**新城一期项目)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为1.000409亿元。2019年12月30日,***反映梧州市“三年三工程”协调会议针对“**新城”一期项目的有关纪要内容,执行法院要求其在七天内将“**新城”一期项目在建工程处置诉求内容得到梧州市批复,逾期执行法院将依法对“**新城”一期项目在建工程进行司法拍卖。2020年1月2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宁和公司所有的位于梧州市龙圩区界冲的5-8-1089号、5-8-1090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即**新城一期项目)的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0年3月18日,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宁和公司、***发出(2019)桂0406执恢1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宁和公司所有的位于梧州市龙圩区界冲的5-8-1089号、5-8-1090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即**新城一期项目)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为1.000409亿元,此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因被执行人宁和公司提出要求复工续建,暂时停止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第二次拍卖;经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政府及市、县等相关部门协调认为,复工续建的前提是必须提供足够的续建资金,与各方债权人达成偿还债务的和解协议及提交可行的续建复工方案,于2020年3月29日提交法院,逾期则依法进行第二次拍卖。” 2020年4月2日,执行法院对***提交的《关于“**新城”一期续建盘活方案》作出回复:“不同意用已有的在建工程给宁和公司进行融资,应另行引入资金续建;能够满足条件获批续建的终止拍卖,但因**新城”一期项目涉及多个案件,不能解除查封;宁和公司自行与债权人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若批准复工续建在法院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等内容。”2020年6月18日,执行法院告知***、宁和公司提交的重组复建方案已送达给债权人,除德旺建筑公司外,其他债权人均持反对意见,并限定在2020年6月25日前确定债权人均接受的重组方案,否则,将对“**新城”一期项目在建工程进行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等内容。 2020年7月3日,执行法院向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市三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以物抵债征询通知书[(2019)桂0406执恢1号之一]。2020年9月22日,南宁市三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复函同意以物抵债接收被执行人宁和公司所有的位于梧州市龙圩区界冲的5-8-1089号、5-8-1090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及地上建筑物(即**新城一期在建工程)。执行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19)桂0406执恢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宁和公司所有的位于梧州市龙圩区界冲的5-8-1089号、5-8-1090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土地使用权面积约13333.3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苍国用[2009]第:苍国用[2009]第****新城一期项目),以第一次起拍价(评估价)1.000409亿元抵债给债权人南宁市三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抵偿债权人南宁市三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后,由债权人南宁市三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将抵债后的差额款支付到执行法院账户,并将**新城一期项目裁定至债权人南宁市三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指定企业的名下。2020年12月9日,执行法院向***送达(2019)桂0406执恢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于2018年3月10日病逝,其与异议人***是夫妻关系。 执行法院认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宁和公司等被执行人未能按照上述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给申请执行人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故需依法执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借款抵押物即被执行人宁和公司所有的位于梧州市龙圩区界冲的5-8-1089号、5-8-1090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土地使用权面积约13333.3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苍国用[2009]第100571号、100:苍国用[2009]第****宁和公司在收到限期履行通知书后至其与异议人***提出的资产重组等方案,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经法院多次督促其进行重组均无取得实质性成效的情况下,依法对上述借款抵押物进行评估,并送达评估报告和征询被执行人宁和公司对评估报告无异议后,以评估价作为起拍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符合法律规定。鉴于上述借款抵押物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因无人购买而未成交,并向对上述拍卖标的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南宁市三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书面征询以物抵债的意见后,债权人南宁市三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书面复函同意以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即评估价)承接该拍卖标的物进行以物抵债和将抵债后差额款支付到法院,有利于执行问题的解决,并基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南宁市三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申请执行案件并函告龙圩区法院执行其享有优先受偿的债权,执行法院同意债权人南宁市三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以物抵债请求并作出裁定,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债权人南宁市三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物抵债的方式承接上述拍卖标的物后登记在谁的名下是其处分权利,不是本案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不作审查。异议人***确认其与本案的***是夫妻关系和提供***的死亡证明,并表示其不放弃继承和未变更***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不影响本案对上述标的物的执行。综上所述,异议人***、宁和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梧州市苍梧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销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2019)桂0406执恢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将转移至广西焕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原属于被执行人梧州市苍梧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梧州市龙圩区界冲的5-8-1089号、5-8-1090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土地使用面积约13333.3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苍国用[2009]第100571号、100572号)及地上建筑物;苍国用[2009]第****执行人梧州市苍梧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 复议申请人宁和公司、***不服,复议称,龙圩区法院(2019)桂0406执恢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采取的执行行为,没有责令承受人南宁三建公司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以物抵债差额款4704.09万元,并将土地过户至南宁三建公司指定的企业名下,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撤销。请求:一、撤销梧州市龙圩区法院(2021)桂0406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2019)桂0406执恢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二、将梧州市龙圩区界冲的5-8-1089号、5-8-1090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土地使用证号;苍国用[2009]第100571号、100572号)及地上建筑物(即**新城一期项目);苍国用[2009]第****有限公司名下。 经审理查明,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2019)桂0406执恢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署名的合议庭成员由一名法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员额法官担任审判长。另外,在作出该裁定时,没有证据反映南宁三建公司已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足以物抵债差额款4704.09万元。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2019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一)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案件,可以举行听证,但是不需要开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法发〔2020〕29号)第11点:人民陪审员是否可以参加案件执行工作?答:“根据《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参加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人民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执行工作。”因此,人民陪审员既不参加执行实施案件也不参加执行异议、复议审查类案件的相关工作。可见,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在实施执行(2019)桂0406执恢1号案时,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实施执行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属违反法定程序。在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后,负责审查(2021)桂0406执异4号执行异议案件的合议庭,既没有查清以上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行的事实,也没有查清南宁三建公司是否已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足以物抵债差额款4704.09万元的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21)桂0406执异4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19)桂0406执恢1号之一执行裁定; 三、本案发回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 审判员  邱 良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