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县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苍梧县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406执118号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
被执行人苍梧县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湖西二路3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梧州市苍梧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苍梧县石桥镇圣石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电白县。
被执行人***,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西环路上段16号A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苍梧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名南区。
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苍梧县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梧州市苍梧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经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广东保利拍卖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对被执行人梧州市苍梧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四界冲的5-8-1089号、5-8-1090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土地使用权面积约13333.3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苍国用[2009]第100571号、100572号)进行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依法进行了一次公开变卖,也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7年5月15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苍梧县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梧州市苍梧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同意在2017年5月10日前将100万元存入姚孝国在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立的账户(账号6231330500538661047)作为偿还苍梧县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欠的贷款利息;2.待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后,案外人***自愿将上述款项100万元划转偿还苍梧县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欠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利息;3.梧州市苍梧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自愿在2017年8月15日前直接向申请人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苍梧县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欠的贷款本金150万元和结欠的利息,在2017年11月10日前直接向申请人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苍梧县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欠的全部贷款本息及本案的诉讼费115509元及其他费用(含财产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在2017年5月31日前向法院缴纳本案的执行费83411.19元;4.被执行人苍梧县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梧州市苍梧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人和案外人***逾期不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向法院重新申请恢复对(2015)龙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5.案外人***对被执行人苍梧县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梧州市苍梧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人本案中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的,案外人***以本人财产对上述债务予以清偿;6.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拟作出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二、如上述被执行人逾期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甘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纪承国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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