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县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421执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第三人苍梧县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湖西三路3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罗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苍梧县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到期未支取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在苍梧县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期未支取工程款3062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