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21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都执字第0695号
申请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江苏承天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新区万胜工业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承天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3)都商初字第0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货款82047.46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2060元、执行费950元,由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前还款4万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还款3万元。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则余款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约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立即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3)都商初字第02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