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涟执字第01696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经济开发区家苏钢管扣件出租站业主。
被执行人江苏承天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新区万胜工业园2支路8号(万胜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与江苏承天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2012)涟民初字第2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潘辉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孔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