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承天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都执字第0079号
申请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江苏承天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盐城市盐都区新区万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承天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涟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江苏承天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71160元,于2014年6月底前支付145000元,于2014年12月底前支付150000元,余款申请人***表示放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申请人***负担。二、如被执行人江苏承天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则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标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暂无强制执行的必要,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再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涟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