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都执字第0078号
申请执行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江苏承天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万胜工业区(万胜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承天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3)涟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4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涟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