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承天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涟水天雨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淮涟执字第1600号
申请执行人涟水天雨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朱码工业集中区创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承天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盐城市盐都新区万胜工业区。
被执行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涟水天雨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承天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涟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67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2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经济较困难,现无履行能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给付。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执行人经济较困难,暂无履行能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涟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