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承天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淮涟执字第1599号
申请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江苏承天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盐城市盐都新区万胜工业区。
被执行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承天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2013)涟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经济较困难,现无履行能力。在被执行人给付1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给付款项。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执行人经济较困难,暂无履行能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涟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