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赣1103执798号
本院在执行池州九华山普利建设有限公司诉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4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夏秀中
书记员 杨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