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恒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凤台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21民初1293号
原告:安徽恒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台县桂集乡勇敢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峰,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凤台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淮河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詹同连,经理。
原告安徽恒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台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恒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恒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计790元,由安徽恒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