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博联信息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博联信息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7101民初7号

原告:广西博联信息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宝路10号骏豪大厦B座一层中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297564276。

法定代表人:黄昌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轶,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芳琳,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25906144E。

法定代表人:李爱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西博联信息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亦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博联信息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69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博联信息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智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覃燕俊

书 记 员 覃燕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