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722民初1438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容学材,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苇倩,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城金浦新区县职教中心南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0811821087。
法定代表人:王子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广西博士通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北湖村二冬坡5队园艺路40号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31595X。
法定代表人:黄恩令,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广西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广西博士通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82元,减半收取39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君雄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毛丽敏